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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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宁05民终90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76元,由上诉人宁夏汉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10-23 |
2 | -- | (2022)宁0522民初2533号 | 被告 | 原告: 宁夏汉捷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30898.21 | 一、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汉捷贸易有限公司工程款430898.21元;
二、被告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欠付被告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海原县西湖安置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工程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宁夏汉捷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76元,由原告宁夏汉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412元,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负担77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4-28 |
3 | 合同纠纷 | (2022)陕0113民初23593号 | 被告 | 原告: 西安新秦巴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 -- | 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10247元,随案卷材料一并移送。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更多 | 2022-11-10 |
4 | 合同纠纷 | (2022)宁03民终764号 | 上诉人 | - | 349462.43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21)宁038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宁夏皇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9462.43元及利息(利息以349462.43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6日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上诉人宁夏皇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上诉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23元,由上诉人宁夏皇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8088元,上诉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负担493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410.42元,减半收取计10705.21元,由上诉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7元,由上诉人宁夏皇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933元,由上诉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负担1211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9-14 |
5 | 合同纠纷 | (2021)宁0303民初3527号 | 被告 | 原告: 纳某 被告: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 | 482530.15 | 一、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纳某支付工程质保金482530.15元;
二、被告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付款责任(截止开庭之日2022年1月13日欠付质保金482530.15元);
三、驳回原告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6元,减半收取计4288元,原告纳某负担19元,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1-24 |
6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宁0381民初322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夏吉宏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宁夏壹锭银劳务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对被告宁夏吉宏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宁夏壹锭银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10-20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宁05民终84号 | 上诉人 | - | 224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上诉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1-20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宁0522民初2193号 | 被告 | 原告: 海原县鑫磊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 441616 | 一、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海原县鑫磊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0808元,计220808元;
二、驳回原告海原县鑫磊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26 |
9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8)宁0502民初3583号 | 被告 | 被告: C某某,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瑞分公司 | 12272 | 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劳务费12272元。
如果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瑞分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1 |
10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8)宁0105民初2857号 | 其他 | - | -- | -- | 2018-08-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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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宁05民终904号 | 被上诉人 | - |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12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3)宁0381民初59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2023-03-09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宁0105民初379号 | 被告 | 原告: 银川市西夏区千宁五金建材经销部 被告: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
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1)宁0381民初1705号 | 被告 | 原告: 宁夏皇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2022-03-21 | |
5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1)宁0303民初3527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 |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2022-01-13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宁0106民初1154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B某某,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
7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宁夏金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2019-10-18 | |
8 | 劳务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2018-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