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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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皖0521行初23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12000 | 一、确认被告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0年7月18日作出的编号为3405211611748709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28 |
2 | 其他 | (2017)皖0521行初2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17-07-12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皖0521民初2261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X某某 被告: W某某,T某某,安徽省当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 289980.45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替代赔偿原告X某某、X某某各项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替代赔偿原告X某某、X某某各项损失79980.45元。
三、原告X某某、X某某在取得上述赔偿款时返还被告安徽省当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垫付款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X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68元,原告X某某、X某某负担1418元,被告安徽省当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担90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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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3)皖05民终1329号 | 其他 | -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26 | |
2 | 劳动争议 | (2023)皖0521民初1558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2023-04-04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皖0521民初459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G某某,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2021-12-29 | |
4 | 其他 | (2020)皖0521行初23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2020-09-14 | |
5 | -- | (2013)马行终字第00015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