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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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112民初1521号 | 被告 | 原告: 镇江市宜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耀先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镇江市宜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970元,由原告镇江市宜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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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1112民初1521号 | 被告 | 原告: 镇江市宜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耀先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