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川14民终904号 | 被上诉人 | - | 300 | 一、维持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2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S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2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眉山市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赔偿S某某1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料理机费、尿不湿费、复印费共计1380930.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833元,由S某某1负担23521元,由眉山市妇幼保健院负担12312元;鉴定人出庭费用300元,由S某某1负担;鉴定费4650元,由眉山市妇幼保健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448元,由S某某1负担9438元(予以免收),由眉山市妇幼保健院负担60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1-09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川1402民初434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1 被告: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 | 300 | 一、被告眉山市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赔偿原告S某某1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料理机费、尿不湿费、复印费共计1066938.76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33元,由原告S某某1负担23521元,由被告眉山市妇幼保健院负担12312元;鉴定人出庭费用300元,由原告S某某1负担;鉴定费4650元,由被告眉山市妇幼保健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18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川1402民初414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1 被告: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幼保健院 | 670200 | 驳回原告Z某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1元,由原告Z某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22 |
4 | 其他 | (2020)川1402执464号 | 其他 | - | -- | -- | 2020-03-11 |
5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川1425民初35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L某某,眉山市妇幼保健院,T某某 | 738300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眉山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Y某某、龙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6870.7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龙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3元,减半收取计5591元,由原告Y某某、龙州负担5311元,被告眉山市妇幼保健院负担280元(二原告及被告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30 |
6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川1402民初392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1 被告: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 | 38960 | 被告眉山市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赔偿原告S某某1自2017年5月27日至2017年12月21日期间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共计66270.4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元,由被告眉山市妇幼保健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6 |
7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川1402民初3965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1 被告: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 | 498533 | 一、被告眉山市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1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25956.77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9元,由被告眉山市妇幼保健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15 |
8 | 其他 | (2017)川14民终431号 | 其他 | - | -- | -- | 2017-06-07 |
9 | 其他 | (2017)川14民终431号 | 其他 | - | -- | -- | 2017-06-07 |
10 | 名誉权纠纷 | (2016)川1402民初3967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S某某 被告: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 | 28000 | 驳回原告F某某、S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F某某、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2-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2021)川0106民初591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X某某,Y某某 被告: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成都市金牛区妇幼保健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2-02-25 | |
2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2021)川0106民初591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X某某,Y某某 被告: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成都市金牛区妇幼保健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2-01-27 | |
3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2021)川1402民初1699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
4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2018)川1402民初434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20-05-09 | |
5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2018)川1402民初414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幼保健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
6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2018)川1402民初434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20-04-10 | |
7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2018)川1402民初434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8-11-08 | |
8 | 其他 | (2018)川1402民初414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8-11-06 | |
9 | 其他 | (2018)川1425民初35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L某某 被告: L某某,眉山市妇幼保健院,T某某 | 青神县人民法院 | 2018-10-17 | |
10 | 其他 | (2017)川1402民初392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7-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