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章峰
91330327559651410P
58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人民路674号一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0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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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1
--
2
2017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09
--
3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10
--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6-29
--
5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3-07-11
〔2013〕温苍执民字第01853号
6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3-05-08
〔2013〕温苍龙执民字第00551号
7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3-03-28
〔2013〕温鹿执民字第02002号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临时330383202200024
新标准
临时330383202200024
同意
2022-09-22
2099-12-31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0)浙0383破9号之二
申请人
-
--
一、撤销(2016)浙0327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第二项; 二、认可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与债权人L某某、国家税务总局龙港市税务局、X某某、雨田集团有限公司、P某某、P某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C某某、L某某、C某某、H某某、Z某某、W某某、平阳紫来置业有限公司、S某某签订的和解协议; 三、终结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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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2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0)浙03民辖50号
被申请人
-
--
本案由龙港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0-04-07
3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18)浙0327民初10521号
被告
原告:
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
1400000
准许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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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浙0327民初1056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F某某,P某某
30000
准许C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C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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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0
5
其他
(2017)浙0327民初454号
被告
原告:
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
--
本案按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17-01-20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2)温苍龙商初字第1558号
被告
原告:
XXX
被告:
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
1403280
一、限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XXX借款1403280元整并支付利息(其中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3月1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4032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6月1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30元,减半收取8715元,由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43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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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2)温苍龙商初字第155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
1403280
一、限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C某某借款1403280元整并支付利息(其中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3月1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4032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6月1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30元,减半收取8715元,由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43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2012-12-17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浙0383民初90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F某某,P某某
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09-28
2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18)浙0327民初6590号
被告
原告:
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09-10
3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18)浙0327民初6590号
被告
原告:
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08-27
4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17)浙0327民初9536号
被告
原告:
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12-04
5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17)浙0327民初9536号
被告
原告:
浙江中梁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11-16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浙0327民初1056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F某某,P某某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02-07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浙0327民初1056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F某某,P某某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1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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