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1)鄂28民终50号 | 被上诉人 | - | 13200 | 准许上诉人恩施楚天正阳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交纳65元,由上诉人恩施楚天正阳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01-25 |
2 | 其他 | (2020)鄂2801民初5568号 | 原告 | 原告: 恩施市鸣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恩施楚天正阳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110000 | 被告恩施楚天正阳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向原告恩施市鸣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设计费55000元,并支付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17×××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计算),由被告恩施楚天正阳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9-04 |
3 | 劳动争议 | (2019)鄂28民终2063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恩施市鸣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0-30 |
4 | 劳动争议 | (2019)鄂2801民初1936号 | 原告 | 原告: 恩施市鸣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 | 24000 | 一、原告恩施市鸣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H某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
二、驳回原告恩施市鸣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恩施市鸣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