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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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3)都民一初字第78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共产党都昌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部 被告: C某某,C某某 | 17980 | 一、限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承包费人民币1274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因被告迟延交付期间的承包费损失人民币5240元。
三、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新妙湖新建岭精养鱼池3号鱼池清场并交还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C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8-2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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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民法院公告 |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 C某某、C某某 |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 2014-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