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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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苏0791民初202号之二 | 被告 | 原告: 连云港金柱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胜辉工艺品有限公司,连云港舟诺电动门有限公司,连云港华欧电器有限公司,连云港爱杰电子有限公司 | 808800 | 驳回原告连云港金柱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8元,退回原告连云港金柱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05 |
2 | 合同纠纷 | (2016)苏0703民特2号 | 被申请人 | - | 20020000 | 一、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连云港胜辉工艺品有限公司位于连云港开发区昌圩路18-1号,面积20027.6平方米,产证编号为连国用(2012)第LY002540号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44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均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连云港胜辉工艺品有限公司连云港开发区昌圩路18-1号,面积合计10227.43平方米,产证编号分别为连房权证开字第××、K0××88、K0××89、K00121390号的房产,申请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155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均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案申请费141900元,由被申请人连云港胜辉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更多 | 2016-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