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古船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王勇
91131128743441237R
2636.7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阜城镇富强东路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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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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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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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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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0.55万元
5500
阜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11-29
冀阜(消)行罚决字〔2019〕0043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7)冀1128民初17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北古船食品有限公司
190709.6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河北古船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关系解除; 二、被告河北古船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4万元、护理费4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939万元,合计5.9389万元; 三、被告河北古船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阜城县工伤保险中心支付给原告L某某的医疗费1.7753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2196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7348万元、鉴定费600元共计13.19206万元后5日内支付给原告L某某;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人民币,由被告河北古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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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1
2
劳动争议
(2017)冀1128民初224号
原告
原告:
河北古船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准许原告河北古船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北古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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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社会保险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北古船食品有限公司
阜城县人民法院
2017-02-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