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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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浙0182民初419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建德市盛世地产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18-07-24 |
2 | 合同纠纷 | (2018)浙0182民初178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 被告: L某某,建德市盛世地产有限公司 | 15952.35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借款本金13430.90元,并支付利息2521.45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6日,自2018年3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案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
二、被告建德市盛世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元,由被告L某某、建德市盛世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L某某、建德市盛世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更多 | 2018-07-23 |
3 | 合同纠纷 | (2017)浙0182民初178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 被告: C某某,建德市盛世地产有限公司 | 208615.4 |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借款本金199436.02元,并支付利息9179.38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14日,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
二、若被告C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有权以被告C某某抵押的房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9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更多 | 2017-07-31 |
4 | 其他 | (2015)杭建行审字第51号 | 被执行人 | - | -- | 对建土政罚决(2014)11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拆除被执行人建德市盛世地产有限公司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141平方米房屋、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由建德市大同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2-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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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182民初178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 被告: 建德市盛世地产有限公司,L某某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18-07-23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182民初178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 被告: C某某,建德市盛世地产有限公司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17-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