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孙琦
91421200588220564U
17998.0877万元人民币
-
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大道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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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

    供应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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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46

法院公告 37

开庭公告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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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其他
罚款20万元
200000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2022-05-11
咸银罚字〔2022〕第1号
2
员工违法发放贷款,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其他
对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姜功平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方良贝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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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咸宁监管分局
2021-10-15
咸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3
为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
其他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30000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咸宁监管分局
2020-04-07
咸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4
贷后管理不尽职
其他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2000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咸宁监管分局
2018-04-13
咸银监罚决字〔2018〕1号
5
2016年5月24日,在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大畈镇官塘村“五斗”处,违法开挖0.5546公顷林地建综合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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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90日内补办使用林地许可手续。 n2、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罚款伍万伍仟肆佰陆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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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0
通山县林业局
2017-09-19
通林罚决字〔2017〕第0259号

裁判文书 24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鄂1224民初2860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崇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通山景元燃气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崇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崇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6509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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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2
--
(2023)鄂1224民初2786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256452.63
一、限被告X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1941.79元及利息34510.84元(利息已计算至2023年12月25日,后期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X某某提供的抵押物[通山县通羊镇石宕畈开发区(文博园)××号楼××单元××室、XXX室]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74.97元,减半收取2487.48元,由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7.48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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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3
--
(2023)鄂1224民初2699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某红,焦某晨
--
准许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红、焦某晨起诉。 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283.7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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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4
--
(2023)鄂1224民初2413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邓某,刘某,邓某辉,顾某凤
2795615.17
一、限被告邓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609995.29元及利息185619.88元(利息从2023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5.915%已计算至2023年12月7日为71186.90元,加上前期尚欠利息110096.96元、罚息4336.02元)。后续利息从2023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5.915%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邓某辉、顾某凤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位于咸宁市咸安区××路××路××号××幢××层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64.92元,减半收取为14582.46元,由被告邓某、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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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5
--
(2023)鄂1224民初2569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潘某,甄某1,胡某杰,甄某2
2582876.22
一、限被告潘某、甄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380286.76元及利息202589.46元(利息从2023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7.15%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1日为84149.75元,加上前期尚欠利息109869.6元、罚息8570.11元)。后续利息从2023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7.15%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潘某、甄某1、胡某杰、甄某2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位于咸宁市××路××号××幢××层××号等5户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63.01元,减半收取为13731.50元,由被告潘某、甄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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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6
--
(2023)鄂1224民初1988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谭某忠,陈某,徐某东,阮某丽
162177.33
一、限被告谭某忠、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00357.26元及利息61820.07元(利息从2019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13.2%已计算至2023年11月15日)。后期利息从2023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3.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徐某东、阮某丽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3.55元,减半收取1771.77元,由被告谭某忠、陈某负担,由被告徐某东、阮某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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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7
--
(2023)鄂1224执1772号
其他
-
--
终结(2023)鄂1224执17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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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8
--
(2023)鄂1224民初2169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准许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Y某某起诉。 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572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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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9
--
(2023)鄂1224民初2171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准许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H某某起诉。 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29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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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10
--
(2023)鄂1224民初2172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准许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52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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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法院公告 37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
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4-04-1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
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4-03-15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X某某、X某某、X某某
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4-03-13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X某某、H某某
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4-03-08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W某某
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4-03-08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M某某、T某某
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4-02-26
7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Q某某
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3-09-19
8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W某某
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3-08-16
9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X某某,C某某
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3-05-30
10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
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3-05-30

开庭公告 4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4-06-07
2
--
--
原告
原告: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Z某某
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4-04-29
3
--
--
原告
原告: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N某某,C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
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4-04-28
4
--
--
原告
原告: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H某某
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4-04-26
5
--
--
原告
原告: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X某某
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4-04-23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C某某
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2-03-04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C某某
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2-03-04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湖北金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
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2-03-01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2-03-01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呼和浩特市湖北通山商会,S某某,Y某某,W某某
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
2021-12-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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