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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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渝0106执7024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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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渝0106民初1412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天云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50433 | 一、限被告重庆天云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立即赔偿支付原告L某某因提供劳务受害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50433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天云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立即向原告L某某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8-11-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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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8)渝0106民初1412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天云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8-11-19 | |
2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8)渝0106民初1412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重庆天云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8-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