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新爱民菜市场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吴景路
911310036857294853
510万元人民币
-
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7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15条,法院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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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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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2020-05-27
〔2020〕冀1002执恢47号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经营异常
--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11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07-11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19-12-11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8-07-11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冀1002执恢4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2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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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2
合同纠纷
(2019)冀1002执59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2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9-06-27
3
其他
(2019)冀1002执59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9-06-27
4
其他
(2019)冀1002执60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2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9-06-27
5
其他
(2019)冀1002执59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2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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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6
合同纠纷
(2019)冀1002执60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2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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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7
其他
(2019)冀1002执60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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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8
其他
(2019)冀1002执60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2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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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9
其他
(2018)冀1002民初1541号
被告
原告:
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廊坊市京韵家俱有限公司,李卫东,F某某,廊坊市纤丝鸟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新爱民菜市场有限公司
8000000
一、被告廊坊市京韵家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按《企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罚息,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二、被告廊坊市新爱民菜市场有限公司、廊坊市纤丝鸟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廊坊市新爱民菜市场有限公司、廊坊市纤丝鸟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廊坊市京韵家俱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L某某、F某某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26元,由被告廊坊市京韵家俱有限公司、廊坊市纤丝鸟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新爱民菜市场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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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10
合同纠纷
(2018)冀1002民初1735号
被告
原告:
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廊坊市纤丝鸟商贸有限公司,赵汝丽,J某某,廊坊市新爱民菜市场有限公司,廊坊市京韵家俱有限公司
7000000
一、被告廊坊市纤丝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00元,并按《企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罚息,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二、被告廊坊市新爱民菜市场有限公司、廊坊市京韵家俱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廊坊市新爱民菜市场有限公司、廊坊市京韵家俱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廊坊市纤丝鸟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Z某某、J某某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54元,由被告廊坊市纤丝鸟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新爱民菜市场有限公司、廊坊市京韵家俱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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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廊坊市新爱民菜市场有限公司、廊坊市京韵家具有限公司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2018-12-20
2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廊坊市新爱民菜市场有限公司、廊坊市京韵家俱有限公司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2018-12-11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廊坊市新爱民菜市场有限公司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2018-08-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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