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

注销企业 华东
常玉华
913701261676903221
1561万
-
商河县彩虹路中段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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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商河)登记内销字[2016]第000068号
旧标准
--
电力供应;电器材料、安装;电能计量;供电设备及线路出租;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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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01-01
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商执字第678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2015)商执字第6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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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
2
其他
(2015)商少民初字第304号
其他
原告:
S某某,Y某某,L某某
被告: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商河县供电公司,提交《低压供电合同》复印件一份
147421.19
一、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Y某某、L某某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19064元、丧葬费6957.9元、医疗费229.29元、交通费90元、尸检费1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47421.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S某某、Y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65元,由原告S某某、Y某某、L某某承担6527元,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商河县供电公司承担2538元,因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应一并与原告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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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30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4)商少民初字第7号
被告
被告:
Z某某
1549281.84
一、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103502元。 二、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护理费18050.84元。 三、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二次手术费33000元。 四、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毛发移植整形修复费120000元。 五、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疤痕修复整形费3000元。 六、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3630元。 七、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鉴定费3400元。 八、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残疾赔偿金123572.8元。 九、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营养费1600元。 十、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交通费1000元。 十一、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已发生的残疾辅助器具费76000元。 十二、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已发生的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6200元。 十三、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已初次更换的残疾辅助器具期间产生的护理费7611.8元。 十四、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十五、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已初次更换的残疾辅助器具期间产生的伙食费2450元。 十六、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18周岁前的残疾辅助器具费456000元,扣除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已支付的人民币26万元,余款19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十七、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18周岁前的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79040元。 十八、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18周岁前更换残疾辅助器具产生的护理费6524.4元。 十九、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18周岁前更换残疾辅助器具产生的伙食费21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一、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73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19635元,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承担11238元,反诉费5200元,由反诉原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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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1
4
其他
(2014)商民初字第128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C某某,W某某,L某某
被告:
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S某某
733486.1
一、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C某某、W某某、L某某支付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79222.4元。 二、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C某某、W某某、L某某支付丧葬费4638.6元。 三、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C某某、W某某、L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四、被告S某某应支付原告L某某、C某某、W某某、L某某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68833.6元;扣除已付3万元,剩余238833.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S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C某某、W某某、L某某支付丧葬费6957.9元。 六、被告S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C某某、W某某、L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7元,由四原告负担509元,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负担4017元,被告S某某负担50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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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8
5
合同纠纷
(2014)商商初字第751号
原告
原告:
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
被告:
济南鑫昌铝业有限公司
38966.32
一、解除原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与被告济南鑫昌铝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高压供电合同。 二、被告济南鑫昌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2014年4-7月份电费35117元及违约金3849.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济南鑫昌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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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9
6
其他
(2014)商民初字第86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济南幸福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
183789.6
一、被告济南幸福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79.20元。 二、被告济南幸福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尸检费300元。 三、被告济南幸福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丧葬费1472元。 四、被告济南幸福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8475.20元。 五、被告济南幸福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 六、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9.60元。 七、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尸检费150元。 八、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丧葬费736元。 九、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9237.60元 十、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十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5元,原告承担2706元,被告济南幸福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承担2326元,被告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承担1163元。因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应一并与原告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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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6
7
其他
(2014)商民初字第128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C某某,W某某
被告:
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S某某
--
本案中止诉讼。
2014-11-03
8
劳动争议
(2013)济民再字第109号
被申请人
-
--
维持本院(2012)济民一终字第802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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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5
9
合同纠纷
(2013)商商初字第474号
原告
原告:
商河县供电公司
被告:
L某某
6068.95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商河县供电公司电费6068.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068.95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6日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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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10
合同纠纷
(2012)商商初字第250号
原告
原告:
商河县供电公司
被告:
J某某
14540
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商河县供电公司电费145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286.83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25日起、以3253.85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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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3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山东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商河县供电公司,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商河县分公司
商河县人民法院
2020-09-21
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鲁0126民初299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商河县供电公司,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商河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
商河县人民法院
2020-09-21
3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国网山东商河县供电公司
商河县人民法院
2016-12-06
4
--
(2013)商商初字第474号
原告
原告:
商河县供电公司
被告:
L某某
商河县人民法院
2013-09-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