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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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苏0583执1085号 | 被执行人 | - | 11125.24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科莱曼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125.24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02-13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7)苏0583执706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外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8-06-20 |
3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苏05民终7776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G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2-19 |
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5)昆商外初字第71号 | 原告 | 原告: 科莱曼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1138399 | 被告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科莱曼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13839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1383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46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合计人民币15736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科莱曼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G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6-08-02 |
5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5)昆民初字第0339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 | 77490 | 一、被告支付原告G某某(NIKOLAOSKOROMILAS)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774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G某某(NIKOLAOSKOROMILAS)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G某某(NIKOLAOSKOROMILAS)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更多 | 2016-07-26 |
6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4)昆民初字第1550号 | 原告 | 原告: 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189684 | 一、原告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被告W某某未提前通知一个月代通知金24750元、解除合同补偿金21609元、奖金143325元,合计1896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原告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W某某办理退工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被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 ...更多 | 2015-06-24 |
7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4)昆民初字第1551号 | 原告 | 原告: 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57599 | 一、原告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被告W某某未提前通知一个月代通知金6552元、解除合同补偿金9828元、奖金41219元,合计575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原告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W某某办理退工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被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更多 | 2015-06-24 |
8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4)吴江知民初字第0026号 | 原告 | 原告: 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科莱曼电梯有限公司 | 17920 | 一、被告苏州科莱曼电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第58641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苏州科莱曼电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科莱曼﹤http://192.200.9.25/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14&Gid=119227687&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86389776&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字样。
三、被告苏州科莱曼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792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1793)
四、驳回原告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5元,由原告负担4000元,由被告苏州科莱曼电梯有限公司负担5055元,被告负担之数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12-10 |
9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4)昆民初字第1392号 | 原告 | 原告: 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4250 | 被告G某某(NIKOLAOSKOROMILAS)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的交通罚款42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225元,被告负担50元,该部分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G某某(NIKOLAOSKOROMILAS)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更多 | 2014-06-1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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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G某某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6-08-25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G某某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6-03-26 | |
3 | 裁判文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G某某(N某某)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4-08-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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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黑0109民初163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黑龙江峰威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鹤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科莱曼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
2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黑0109民初163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黑龙江峰威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鹤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科莱曼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
3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黑0109民初1637号 | 被告 | 原告: 原告:陈溪宇 被告: 被告:黑龙江峰威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鹤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科莱曼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
4 | -- | (2014)吴江知民初字第0026号 | 原告 | 原告: 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科莱曼电梯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4-12-02 | |
5 | -- | (2014)昆民初字第1550号 | 原告 | 原告: 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4-05-28 | |
6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4)昆民初字第1551号 | 原告 | 原告: 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1900-01-20 | |
7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4)昆民初字第1392号 | 原告 | 原告: 昆山德门迅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