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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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17-06-02 | 〔2017〕皖1181执937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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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41100000127776214 | -- | 模具、金属材料拉丝、电器配件、五金件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2099-12-31 |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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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皖1181执恢42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8)皖1181执恢4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1-22 |
2 | 其他 | (2017)皖1181执937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2-0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皖1181民初1055号 | 被告 | 原告: 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 被告: 天长市鑫发模具有限公司 | 496962 | 一、被告天长市鑫发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货款48696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1月20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律师费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7元,由原告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负担1337元,被告天长市鑫发模具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