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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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西税)许准字﹝2020﹞第(449)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 2020-05-1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铁西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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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吉0302民初1453号 | 被告 | 原告: 四平市荣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四平市三鑫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平电力实业总公司,国家电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 | 29000 | 驳回原告四平市荣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退回原告四平市荣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2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2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吉0302民初182号 | 被告 | 原告: 四平荣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四平市三鑫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四平电力实业总公司 | -- | 准予原告四平荣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平荣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