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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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湘0726执保140号 | 被执行人 | - | 311635.77 | 冻结被执行人C某某、T某某、湖南大伟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1635.77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3-06-02 |
2 | 追偿权纠纷 | (2022)湘0702执273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2)湘0702执273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湖南大伟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智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湖南醉月潇湘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醉月潇湘酒业有限公司、覃元清、C某某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常德财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9-22 |
3 | 追偿权纠纷 | (2022)湘0702民初1440号 | 被告 | 原告: 常德财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大伟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智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湖南醉月潇湘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R某某市醉月潇湘酒业有限公司,覃元清,C某某 | 3861381 | 一、湖南大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常德财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175303.69元,并以代偿款1175303.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
二、湖南大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常德财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担保费10773.62元;
三、深圳市智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湖南醉月潇湘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R某某市醉月潇湘酒业有限公司、覃元清、C某某对湖南大伟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常德财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湖南大伟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厂房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就上述债务在1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常德财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37元,由湖南大伟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智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湖南醉月潇湘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R某某市醉月潇湘酒业有限公司、覃元清、C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1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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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湖南大伟食品有限公司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2023-07-20 | |
2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湖南大伟食品有限公司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2023-07-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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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被告: 湖南大伟食品有限公司 | 石门县人民法院 | 2023-09-25 | |
2 | 追偿权纠纷 | (2022)湘0702民初1440号 | 被告 | 原告: 常德财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大伟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智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湖南醉月潇湘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醉月潇湘酒业有限公司,T某某,C某某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2022-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