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正常 长三角华东
1134052100308123XP
--
-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95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3项;拟建项目5项。展开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1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10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3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70

    中标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2

裁判文书 4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皖05破申17号
被申请人
-
--
一、受理当涂县朝峰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本案指定由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更多
2022-09-28
2
其他
(2021)皖05行终51号
被上诉人
-
10000
准许上诉人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徽达三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2021-04-29
3
合同纠纷
(2020)皖0521民初3566号
原告
原告:
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L某某
22000
一、解除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L某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当涂县西大街32号的门市房门市房交还给原告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费2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3元,原告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208元,被告L某某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12-29
4
合同纠纷
(2020)皖0521民初3563号
原告
原告:
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L某某
--
本案按原告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处理
2020-10-20
5
合同纠纷
(2020)皖0521民初3568号
原告
原告:
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W某某
--
本案按原告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处理
2020-10-19
6
民间借贷纠纷
(2020)皖0521民初1144号
被告
原告:
当涂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W某某,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534970
一、被告X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当涂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律师代理费19000元,合计1019000元;并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23日的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一并支付自2018年5月2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二、被告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本金500000元、律师代理费9500元,合计509500元和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的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23日的利息及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一并计算的自2018年5月2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当涂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40元,由被告X某某、W某某负担,被告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的6470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09-03
7
其他
(2020)皖05行终54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0-05-25
8
其他
(2020)皖05行终36号
被上诉人
-
10000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F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2020-05-14
9
其他
(2019)皖0521行初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000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04-08
10
其他
(2019)皖0521行初28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000
驳回原告F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9-12-18

开庭公告 4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23)皖0521民初345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合肥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3-09-07
2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23)皖0521民初345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合肥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3-09-07
3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23)皖0521民初3453号
其他
-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3-08-18
4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23)皖0521民初345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合肥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3-08-18
5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23)皖0521民初345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合肥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3-08-18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皖0521民初974号
第三人
原告:
江苏翌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马鞍山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3-06-09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皖0521民初974号
第三人
原告:
江苏翌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马鞍山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3-04-03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皖0521民初974号
第三人
原告:
江苏翌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马鞍山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3-03-23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皖0521民初3868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2-09-20
10
合同纠纷
(2022)皖0521民初2018号
被告
原告:
杭州碧城风景园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当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2-06-2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