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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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擅自改变登记 | 罚款金额为0.3万元 | 3000 | 旺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6-06-17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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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旺苍执字第573-1号 | 被执行人 | - | 730000 | 冻结被执行人旺苍县五峰省粮食储备库在银行的存款73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9-23 |
2 | 合同纠纷 | (2015)旺苍民初字第110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旺苍县支行 被告: 旺苍县五峰省粮食储备库 | 6070000 | 一、被告旺苍县五峰省粮食储备库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旺苍县支行付清借款本金123万元,并承担自2005年10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至借款本息清结时止。
二、被告旺苍县五峰省粮食储备库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旺苍县支行付清借款本金276万元,并承担自2007年11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清结时止。
三、被告旺苍县五峰省粮食储备库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旺苍县支行付清借款本金88万元,并承担自2006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清结时止。
四、被告旺苍县五峰省粮食储备库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旺苍县支行付清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承担自2007年5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清结时止。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旺苍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290.00元,由被告旺苍县五峰省粮食储备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7-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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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川0821民初44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W某某,Y某某 被告: 旺苍县五峰省粮食储备库,世纪天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恒誉合置业有限公司 | 旺苍县人民法院 | 2024-05-23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川0821民初74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Y某某,W某某 被告: 世纪天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旺苍县五峰省粮食储备库,四川恒誉合置业有限公司 | 旺苍县人民法院 | 2021-09-26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川0821民初74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Y某某,W某某 被告: 世纪天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旺苍县五峰省粮食储备库 | 旺苍县人民法院 | 2021-05-25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川0821民初74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Y某某,W某某 被告: 世纪天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旺苍县五峰省粮食储备库 | 旺苍县人民法院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