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郎斌
91110302756700103T
1000万美元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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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8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5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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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4年03月15日15时32分,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六支队通过海淀视图大数据应用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发现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所属的京AAD692号白色圣达因牌重型罐式货车于2024年01月26日05时36分出现在海淀区学院南路与新康路交叉口西侧,通过北京市智慧货运综合服务平台比对,京AAD692号车危险货物运单显示的发车时间为2024年01月26日05时52分。经查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委派驾驶员谢彬雅驾驶京AAD692号车由朝阳区地盛北街6号载7吨液氮前往通州区经海三路108号。本次运输制作了危险货物运单,运单勾选了城市配送,行程途径被拍摄地点。本次运营是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开展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上述道路运输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批准的经营范围包括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京AAD692号车取得了《道路运输证》,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2类2项)。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运单显示发车时间为2024年01月26日05时52分,实际该车于2024年01月26日05时36分出现在海淀区学院南路与新康路交叉口西侧,与运单不一致。车辆所有人为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综上,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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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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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4-03-15
京交总2024第0601014749号
2
2023年10月16日08时35分,驾驶员郭宏伟驾驶京AXD015号白色阿克托斯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载津D5190挂挂车运营至北京市大兴区G45(大广高速),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委派驾驶员郭宏伟驾驶京AXD015号车挂载津D5190挂挂车由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载液氮前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东二路5号,本次运营是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开展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上述道路运输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危险货物运输(2类2项)。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制作了本次运营的《危险货物运单》。运单显示挂车牌号为京AK080挂,驾驶员为禹泽华。实际挂车车号为津D5190挂,驾驶员为郭宏伟。另查,车辆所有人为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综上,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危险货物运单的挂车、驾驶员提供交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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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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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3-10-19
京交总2023第0706038004号
3
2023年10月16日08时35分,驾驶员郭宏伟驾驶京AXD015号白色阿克托斯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载津D5190挂挂车运营至北京市大兴区G45(大广高速),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委派驾驶员郭宏伟驾驶京AXD015号车挂载津D5190挂挂车由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载液氮前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东二路5号,本次运营是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开展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上述道路运输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危险货物运输(2类2项)。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制作了本次运营的《危险货物运单》。运单显示挂车牌号为京AK080挂驾驶员为禹泽华。实际挂车车号为津D5190挂,驾驶员为郭宏伟。另查,车辆所有人为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综上,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危险货物运单的挂车、驾驶员提供交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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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0.350000万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3500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3-10-19
京交总2023第0706-038004号
4
2023年09月26日10时57分,驾驶员殷军飞驾驶京AU8921号白五峰牌重型罐式货车挂载挂车运营至北京大学国际医院,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委派驾驶员殷军飞驾驶京AU8921号车挂载挂车由大兴区地盛北街6号载6.5吨氧气前往海淀区北大国际医院,本次运营是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开展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上述道路运输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2类2项)。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制作了本次运营的《危险货物运单》。运单驾驶员为刘春江(110105197602258418)实际驾驶员为殷军飞(13252119711025053X)。另查,车辆所有人为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综上,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危险货物运单的驾驶员不符提供交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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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0.200000万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000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3-10-08
京交总2023第0606-035132号
5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其他
处罚结果:罚款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3-10-08
京交〔总〕2023第0606-035132号
6
2023年09月26日10时57分,驾驶员殷军飞驾驶京AU8921号白五峰牌重型罐式货车挂载挂车运营至北京大学国际医院,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委派驾驶员殷军飞驾驶京AU8921号车挂载挂车由大兴区地盛北街6号载6.5吨氧气前往海淀区北大国际医院,本次运营是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开展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上述道路运输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2类2项)。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制作了本次运营的《危险货物运单》。运单驾驶员为刘春江(110105197602258418)实际驾驶员为殷军飞(13252119711025053X)。另查,车辆所有人为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综上,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危险货物运单的驾驶员不符提供交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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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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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3-10-08
京交总2023第0606035132号
7
2023年7月19日该单位危险化学品(有1桶锅炉蒸汽冷凝水处理剂产品代码为:NALCO356,规格为20L。其为易燃液体3类属危险化学品)未存储于专业库房内,属储存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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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罚款4万元
40000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08-17
京技管综执罚字〔2023〕050981号
8
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7月20日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7月19日你单位危险化学品(有1桶锅炉蒸汽冷凝水处理剂产品代码为:NALCO356,规格为20L。其为易燃液体3类属危险化学品)未存储于专业库房内,属储存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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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4.000000万元
40000
综合执法局
2023-08-17
京技管综执罚字2023050981号

信用中国 10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京质监许字﹝2021﹞(开)00426073号
新标准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1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同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2021-09-15
2099-12-3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1401101142018020005
旧标准
--
注册登记
--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京质监许字﹝2020﹞(大)00401243号-13
新标准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1条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同时颁发《特种设备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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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2099-12-3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京质监许字﹝2020﹞(大)00401243号-6
新标准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1条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同时颁发《特种设备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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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2099-12-3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1301101152018080003
旧标准
--
注册登记
--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
京质监许字﹝2020﹞(大)00414933号-2
新标准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4条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同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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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2099-12-3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1401101142018090001
旧标准
--
注册登记
--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8
京质监许字﹝2020﹞(大)00401234号-2
新标准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1条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同时颁发《特种设备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0-03-06
2099-12-3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
京质监许字﹝2020﹞(大)00401243号-7
新标准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1条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同时颁发《特种设备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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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2099-12-3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京质监许字﹝2020﹞(昌)00402029号
新标准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1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同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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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2
2099-01-0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京03执1850号
申请人
-
--
一、冻结、划拨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沪仲案字第0832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吉北顺发汽车车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吉北顺发汽车车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吉北顺发汽车车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吉北顺发汽车车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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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2
其他
(2019)京02民终1673号
上诉人
-
4762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44元,由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负担5544元(已交纳),由北京天龙顺发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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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京0115民初19959号
原告
原告:
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天龙顺发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130000
一、确认原告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龙顺发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签署的《买可保产品供应协议》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天龙顺发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三、被告北京天龙顺发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安装及拆除费用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2元,由原告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负担207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天龙顺发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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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4
其他
(2016)京0115民初1222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志达瑞芸工贸有限公司,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
926000
一、被告北京志达瑞芸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2 073.13元; 二、被告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64 716.17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0元,由被告北京志达瑞芸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5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负担29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3150元,由北京志达瑞芸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7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普莱克斯(北京)半导体气体有限公司负担14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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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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