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 -- | -- |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9-28 | -- |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玉环县人民法院 | 2015-06-26 | 〔2015〕台玉执委字第00006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 2020-09-28 |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7)辽72民初150号 | 被告 | 原告: 锦州港航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玉环县双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 20000 | 被告玉环县双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锦州港航物流有限公司运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玉环县双鼎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14 |
2 | 其他 | (2015)浙甬辖终字第2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5-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