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峒河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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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湘行终139号
第三人
-
50
一、撤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31行初79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吉首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的《关于花果山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吉政发[2017]40号)违法; 三、撤销被上诉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州府复决字[2018]2号)。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吉首市人民政府、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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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2
物权保护纠纷
(2018)湘3101执798号
其他
-
--
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2018-12-13
3
其他
(2018)湘31行初79号
其他
原告:
吉首市新桥社区原新桥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被告:
吉首市人民政府,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无异议
10000
驳回原告吉首市新桥社区原新桥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首市新桥社区原新桥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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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4
其他
(2018)湘3101民初348号
原告
原告:
吉首市峒河街道办事处
被告:
吉首汇祥锌业有限公司
80000
准许原告吉首市峒河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吉首市峒河街道办事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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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5
其他
(2017)湘3101执591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7)湘3101执5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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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6
用益物权纠纷
(2017)湘31民再25号
被申请人
-
--
维持本院(2016)湘31民终481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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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3
7
其他
(2017)湘31民终399号
被上诉人
-
66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上诉人吉首汇祥锌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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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4
8
其他
(2016)湘3101民初1895号
原告
原告:
吉首市峒河街道办事处
被告:
吉首汇祥锌业有限公司
660000
被告吉首汇祥锌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吉首市峒河街道办事处66万元利润和管理费。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0400元,由被告吉首汇祥锌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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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9
用益物权纠纷
(2016)湘3101民初2166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吉首市峒河街道桐油坪社区居民委员会
170000
准许原告Y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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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10
其他
(2016)湘31行终75号
被上诉人
-
10000
准许上诉人S某某撤回对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行初9号行政判决的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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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6)湘3101行初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吉首市峒河街道办事处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16-06-20
2
合同纠纷
(2016)湘3101民初1895号
原告
原告:
吉首市峒河街道办事处
被告:
吉首汇祥锌业有限公司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1900-0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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