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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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楼梯转台处有一条较细的裂缝。2、有部分柱有胀模现象。3、部分柱底有漏浆现象。4、有部分框架边柱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5、梁底边缘漏浆。6、框架梁底不平直。 ...更多 | 已发出《建筑工程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 -- | 灵山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2024-04-15 | -- | |
2 | 2023年6月27日,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执法人员对松山湖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加速器新建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项目8号厂房悬挑脚手架悬挑梁设计间距大于方案的2.8米;1号厂房电梯井屋面处模板施工方案是在7层板搁置工字钢作为模板支架基础,现场模板支架搭设是由1层开始搭设,搭设高度为47.7米。施工单位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更多 | 处人民币1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10000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01-18 | 东建罚字2023第087-1号 | |
3 | 2023年6月27日,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执法人员对松山湖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加速器新建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项目8号厂房悬挑脚手架悬挑梁设计间距大于方案的2.8米;1号厂房电梯井屋面处模板施工方案是在7层板搁置工字钢作为模板支架基础,现场模板支架搭设是由1层开始搭设,搭设高度为47.7米。施工单位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更多 | 处人民币1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10000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01-18 | 东建罚字〔2023〕第087-1号 | |
4 |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铜川航天教育小镇住宅项目(绿城·桂语江南)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经铜川市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 ...更多 |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对铜川市人社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更多 | 80000 |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01-11 | 铜人社罚字〔2024〕第5号 | |
5 |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铜川航天教育小镇住宅项目(绿城·桂语江南)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经铜川市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 ...更多 |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对铜川市人社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更多 | 80000 |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01-10 | 铜人社罚字2024第5号 | |
6 |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沙华亮】,不在施工现场 | 由视频监控中心签发编号为0507285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按省动态管理办法,对项目经理扣分5分,按市不良行为记分办法扣分5分 ...更多 | --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8-11 | -- | |
7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 | 警示开始日期:2023-07-11;警示结束日期:2023-09-10;警示类型:黄色警示 | --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7-25 | -- | |
8 | 项目经理不在岗履职或特殊天气条件下(台风白色、暴雨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项目经理未在岗值守的 | 警示开始日期:2023-04-20;警示结束日期:2023-06-19;警示类型:黄色警示 | --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4-20 | -- | |
9 | 基坑、暗挖工程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 警示开始日期:2023-03-14;警示结束日期:2023-05-13;警示类型:黄色警示 | --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3-14 | -- | |
10 | 未按要求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治“6个100%”工作要求的 | 警示开始日期:2022-12-26;警示结束日期:2023-02-25;警示类型:黄色警示 | --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1-11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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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17鄂A23397(24)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2024-03-28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新登记010889210-20240327-03408 | 2024-03-28 | 2099-12-31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起17鄂A23394(24)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2024-03-28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新登记010889210-20240327-03408 | 2024-03-28 | 2099-12-31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起17鄂A23395(24)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2024-03-28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新登记010889210-20240327-03408 | 2024-03-28 | 2099-12-31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起17鄂A23396(24)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2024-03-28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新登记010889210-20240327-03408 | 2024-03-28 | 2099-12-31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20241008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4-03-19 | 2025-03-07 |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 | 20231045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3-11-28 | 2024-09-25 |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202303270041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3-03-29 | 2025-11-16 | 东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20241009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4-03-19 | 2025-03-07 |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PF14240001 | 东莞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证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2024-01-03 | 2024-10-18 |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松山湖分局 | |
10 | 20241007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4-03-19 | 2025-03-07 |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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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辽0213民初4056号 | 被告 | 原告: 大连嘉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大连嘉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3-06-29 |
2 | -- | (2023)辽0213民初3123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6968349.09 |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6968349.09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6-13 |
3 | -- | (2023)陕02民终17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5-31 |
4 | -- | (2023)辽1403民初207号 | 被告 | 原告: 葫芦岛市鸿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龙港分局 | 300 | 一、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市鸿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265,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葫芦岛市鸿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龙港分局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葫芦岛市鸿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22.00元,原告葫芦岛市鸿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葫芦岛市鸿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4,9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5-17 |
5 | -- | (2023)辽0213民初1901号 | 被告 | 原告: 山南乃东锦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465549 | 一、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南乃东锦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554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65549元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50%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山南乃东锦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5-15 |
6 | -- | (2023)辽0213民初3123号 | 被申请人 | - | 6968349.09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相当于6968349.09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5-08 |
7 | -- | (2023)辽0213民初2178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贵州省千吉泰鼎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 -- | 准予原告贵州省千吉泰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9元(其中诉讼费3560元,保全费24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省千吉泰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4-26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213民初44号 | 被告 | 原告: 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650 | 一、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110,6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110,650元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50%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3-30 |
9 | 其他 | (2023)京04民终205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22)冀8601民初13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03-30 |
10 | 其他 | (2022)辽0213民初2736号之二 | 被申请人 | - | 340962.46 |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0,962.4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3-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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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辽0213民初191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分队 被告: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
2 | -- | (2024)辽0213民初1876号 | 被告 | 原告: 西藏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3 | -- | (2024)辽0213民初1477号 | 被告 | 原告: 安顺市平坝区长杰钢方租赁站 被告: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4 | -- | (2023)辽0104民初22000号 | 第三人 | 原告: 沈阳力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大连懿欣家居贸易有限公司,J某某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3-20 | |
5 | -- | (2023)辽0311民初2764号 | 被告 | 原告: 鞍山钢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3-20 | |
6 | -- | (2024)辽0114民初3055号 | 被告 | 原告: 沈阳健男祥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三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2024-03-20 | |
7 | -- | (2023)辽0213民初7592号 | 被告 | 原告: 东莞市翰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
8 | -- | (2023)辽0213民初7211号 | 被告 | 原告: 惠州市鑫凯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
9 | -- | (2024)辽0213民初1833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天成虹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3-18 | |
10 | -- | (2023)辽0311民初2764号 | 被告 | 原告: 鞍山钢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