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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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8510006495202 | 开户许可证 | 银行账户行政许可证变更 | 2019-01-07 | 2099-12-31 |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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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青0102民初2488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青海昊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元泽汽车有限公司 | 412454.29 | 一、解除原告M某某与被告广州元泽汽车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广州元泽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回原告购车款393000元;
三、被告青海昊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M某某购车款13000元;
四、原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所购大众牌乘用汽车(发动机号:009036、车辆识别代号:LSVZM7CA4NN500582)返还被告广州元泽汽车有限公司;
五、被告青海昊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元泽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M某某财产损失6454.29元;
六、驳回原告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98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239元,被告青海昊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4元、被告广州元泽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285元,二被告负担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M某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旅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07 |
2 | 合同纠纷 | (2020)青0104民初3965号 | 原告 | 原告: 青海昊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 515600 | 准许原告青海昊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6元,减半收取计4478元,由原告青海昊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9-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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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产品责任纠纷 | (2022)青0102民初2488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青海昊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元泽汽车有限公司 |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2022-08-24 | |
2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青0104民初3965号 | 原告 | 原告: 青海昊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