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存续 长三角华东
黄一波
913301097682159300
--
-
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秀路259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110条,法院公告6条,开庭公告68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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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0

法院公告 6

开庭公告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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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现查明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四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银行账号:20100006403478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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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12-07
萧消行罚决字〔2022〕第0456号

裁判文书 1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浙0109民初11869号
原告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被告:
Y某某
72214.25
一、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借款本金69000元,支付计算至2022年9月15日止的利息2139.73元,复利42.92元,并支付以前述借款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7.93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借款本金1000元,支付计算至2022年9月15日止的利息30.98元,复利0.62元,并支付以前述借款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8.085%计算的罚息(复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802.50元,由Y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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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5
2
合同纠纷
(2022)浙0109民初1142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被告:
F某某,G某某
104834.68
一、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借款本金99400元,支付计算至2022年6月18日止的利息1946.93元,复利86.41元,罚息3401.34元,并支付以前述借款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22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G某某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F某某负担,G某某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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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5
3
合同纠纷
(2022)浙0109民初1142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被告:
F某某,G某某
159154.93
一、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借款本金149000元,支付计算至2022年9月15日止的利息9721.36元,复利433.57元,并支付以前述借款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G某某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3元,减半收取1741.50元,由F某某负担,G某某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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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5
4
合同纠纷
(2022)浙0109民初1174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被告:
F某某,G某某
52954.12
一、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借款本金495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638.81元、复利90.31元、罚息1725元,以及自2022年6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1%计算的罚息,以欠付的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1%计算的复利; 二、G某某对F某某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F某某负担,G某某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F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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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5
5
票据纠纷
(2022)浙0109民初9168号
被告
原告:
鄂尔多斯市伊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101150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鄂尔多斯市伊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免后收取1150元,由鄂尔多斯市伊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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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7
6
合同纠纷
(2021)浙0109执2984号之四
申请人
-
--
终结(2021)浙0109执29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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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7
票据纠纷
(2020)浙0109民初9700号
被告
原告:
新疆富丽震纶棉纺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100000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疆富丽震纶棉纺有限公司10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新疆富丽震纶棉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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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8
合同纠纷
(2020)浙0109执5228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0)浙0109执52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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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9
合同纠纷
(2020)浙0109执2838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0)浙0109执28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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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10
合同纠纷
(2020)浙0109执3667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0)浙0109执36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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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法院公告 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新盛村18组49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02-25
2
送达公告
信用卡纠纷
F某某(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东新圩39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9-09-11
3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X某某(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花园井24幢中单元102室)、X某某(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花园井24幢中单元102室)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7-12-14
4
公示催告
--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5-09-04
5
公示催告
--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5-02-04
6
公示催告
--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3-11-21

开庭公告 6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浙0109民初559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被告:
C某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3-05-09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浙0109民初500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被告:
W某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3-05-04
3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23)浙0109民初426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被告:
W某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3-04-12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浙0109民初1876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被告:
X某某,C某某,X某某,C某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3-01-09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浙0109民初1185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被告:
W某某,W某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2-09-19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浙0109民初1142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被告:
F某某,G某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2-09-15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浙0109民初1142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被告:
F某某,G某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2-09-15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浙0109民初1174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被告:
F某某,G某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2-09-15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浙0109民初11869号
原告
原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被告:
Y某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2-09-15
10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浙0109民初9168号
被告
原告:
鄂尔多斯市伊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2-07-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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