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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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19-10-23 | 〔2019〕宁0181执3017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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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宁0181执3017号 | 2019-10-23 | (2019)宁0181民初1437号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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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宁0181执3017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4-21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宁0181民初1437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灵武市鑫富贡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季文杲 | 130000 | 被告J某某、灵武市鑫富贡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Y某某借款10万元,利息3万元,共计13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500元,由被告J某某、灵武市鑫富贡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