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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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9-09 | (赣)市监处〔2019〕8号 |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6-06-27 | 〔2016〕赣0103执721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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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9-07-01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0-03-05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8-07-05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0-03-05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7-07-04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0-03-05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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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赣0103执721号 | 2016-06-23 | 325(2015)西民初字第325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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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赣0103执72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9-20 |
2 | 合同纠纷 | (2015)西民初字第325号 | 被告 | 原告: 南昌市自来水广润门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李华投资有限公司 | 2898512 | 一、解除原告南昌市自来水广润门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李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2014年11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江西李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自来水广润门物业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6年3月31日的租金1449256元,扣除被告江西李华投资有限公司预先交纳的保证金479793.6元,仍应支付969462.4元(2016年4月1日之后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的月租金159931.2元计算至被告江西李华投资有限公司将租赁物交还原告南昌市自来水广润门物业有限公司止);
三、驳回原告南昌市自来水广润门物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南昌市自来水广润门物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330元,由原告南昌市自来水广润门物业有限公司承担1440元,由被告江西李华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3890元,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更多 | 2016-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