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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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黑0224民初2407号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泰来县民政局 | 21725 | 泰来县民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B某某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11725元,泰来县民政局应当继续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泰来县民政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给B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更多 | 2019-09-25 |
2 | 其他 | (2018)黑0224行初7号 | 其他 | - | -- | -- | 2018-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