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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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鲁民再202号 | 申请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16-04-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德中商终字第452号 | 被上诉人 | - | 200 | 一、撤销宁津县人民法院(2013)宁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宁津县粮油储备库对上诉人德州福胜精炼油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972元,诉讼保全费3106元,工本制作复制费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72元,均由被上诉人宁晋县粮油储备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