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古夫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卢方成
91420506698027423K
1000万元人民币
-
宜昌市夷陵区黄花乡背马山村委会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8条,法院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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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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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经营异常
--
--
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3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2019-03-21
〔2019〕鄂0503执650号
3
--
其他
金额为0万元
--
--
2015-12-31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1-10-23
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鄂0526执175号之四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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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2
合同纠纷
(2019)鄂0503执65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9-10-18
3
合同纠纷
(2019)鄂0526民初160号
其他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019-07-17
4
合同纠纷
(2019)鄂0526执17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对被执行人湖北古夫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林权证号为兴政林证字(2013)第000396号名下林地宗号为NO1:1101410、NO2:1101411、NO3:1101412、NO4:1101413的910亩林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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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5
合同纠纷
(2018)鄂0526民初338号
被告
原告:
兴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兴山顺发核桃专业合作社,湖北古夫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39900
一、限于被告兴山顺发核桃专业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兴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截止2018年5月15日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395360元,并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44%支付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 二、限于被告兴山顺发核桃专业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兴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9900元; 三、若被告兴山顺发核桃专业合作社未能按期支付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原告兴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湖北古夫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L某某证号为兴政林证字(2013)第000396号名下林地宗号为NO1:1101410、NO2:1101411、NO3:1101412、NO4:1101413的910亩L某某予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78元,减半收取计9039元,由被告兴山顺发核桃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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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6
合同纠纷
(2018)鄂0526民初279号
被告
原告:
兴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J某某,湖北古夫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494667
准许原告兴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26元,由原告兴山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2018-08-02
7
合同纠纷
(2018)鄂05民终1139号
被告
-
--
本案按上诉人宜昌邓村茶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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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8
合同纠纷
(2017)鄂0503民初413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被告:
宜昌邓村茶叶有限公司,张裕华,L某某,Z某某,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古夫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000000
查封、冻结被告宜昌邓村茶叶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Z某某、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古夫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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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古夫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2017-12-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