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华达油墨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张跃成
91330424712507862Q
2016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澉浦镇六里集镇环北路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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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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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1

法院公告 17

开庭公告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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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澉浦镇六里集镇环北路的海盐华达油墨有限公司擅自拆除2车间一层靠近北侧两樘防火门,属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之规定,该单位擅自拆除2车间一层靠近北侧两樘防火门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海盐华达油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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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11-01
盐(消)行罚决字〔2021〕0107号
2
在建工程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整改不力
其他
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12-23
盐住建〔2019〕233号
3
安全生产检查
其他,安全监管部门的不良记录
警告,罚款金额为1万元
10000
海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07-26
盐安监管罚告〔2016〕15号

裁判文书 2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424执2065号
其他
-
--
--
2024-01-10
2
--
(2023)浙0424民初4383号
其他
-
51725.3
一、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货款人民币51725.3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7元,财产保全费537元,合计1084元,由被告乙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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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3
--
(2023)浙0424执恢31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3)浙0424执恢317号案件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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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4
--
(2023)浙0424执92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3)浙0424执9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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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5
--
(2023)浙0424民初2494号
其他
-
--
准予原告甲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29元,财产保全费1060元,合计2289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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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
6
--
(2023)浙0424执64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23)浙0424执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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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424民初106号
原告
原告:
海盐华达油墨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焯铭印务科技有限公司
142349.6
被告西安焯铭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盐华达油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2349.60元及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2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74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合计2819元,由被告西安焯铭印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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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24执176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2)浙0424执17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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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24民初2022号
原告
原告:
海盐华达油墨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美宝乐印务有限公司
71011.4
被告陕西美宝乐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盐华达油墨有限公司货款71011.4元及利息损失(以71011.4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5元、财产保全费850元,合计2425元,由被告陕西美宝乐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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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424民初3706号
原告
原告:
海盐华达油墨有限公司
被告:
南阳印之峰印刷包装物资有限公司
106442.9
被告南阳印之峰印刷包装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盐华达油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6442.9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2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89元,由被告南阳印之峰印刷包装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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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法院公告 17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维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W某某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4-03-14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普利斯印务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4-01-10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维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W某某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4-01-03
4
裁判文书
定作合同纠纷
陕西新辉嘉业印刷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07-09
5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美宝乐印务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10-30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美宝乐印务有限公司、陕西德宝龙印务有限公司、陕西印之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07-07
7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椰子树印刷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05-17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椰子树印刷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03-27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椰子树印刷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01-11
10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南阳印之峰印刷包装物资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01-11

开庭公告 3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浙0424民初4488号
原告
原告:
海盐华达油墨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维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W某某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4-03-06
2
--
(2023)浙0424民初4488号
原告
原告:
海盐华达油墨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维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W某某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4-01-03
3
--
(2023)浙0424民初4383号
原告
原告:
海盐华达油墨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普利斯印务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12-22
4
--
(2023)浙0424民初4383号
原告
原告:
海盐华达油墨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普利斯印务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12-22
5
合同纠纷
(2023)浙0424民初2674号
原告
原告:
海盐华达油墨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夏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10-25
6
合同纠纷
(2023)浙0424民初2674号
原告
原告:
海盐华达油墨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夏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08-16
7
合同纠纷
(2023)浙0424民初2674号
原告
原告:
海盐华达油墨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夏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08-16
8
合同纠纷
(2023)浙0424民初2494号
原告
原告:
海盐华达油墨有限公司
被告:
金华市瑞宏包装印业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07-28
9
合同纠纷
(2023)浙0424民初2494号
原告
原告:
海盐华达油墨有限公司
被告:
金华市瑞宏包装印业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07-28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424民初2422号
原告
原告:
海盐华达油墨有限公司
被告:
宿迁市百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07-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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