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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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5)宜执字第00263-1号
被执行人
-
29400000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安苑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师范学院银行存款29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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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7
2
合同纠纷
(2014)皖民二终字第00426号
上诉人
-
25900000
一、维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即"安庆市安苑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借款本金259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安庆师范学院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安庆市安苑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1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300元,由安庆市安苑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300元,由安庆师范学院负担17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负担1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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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6
3
合同纠纷
(2013)宜秀民一重初字第00010号
被告
-
118000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庆师范学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安庆市东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1.8万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庆市东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庆师范学院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660元、反诉费613元,合计327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庆师范学院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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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7
4
合同纠纷
(2013)宜民二初字第0006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化集贤支行
被告:
安庆市安苑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师范学院
25900000
一、被告安庆市安苑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化集贤支行借款本金259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安庆师范学院对被告安庆市安苑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化集贤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300元,由被告安庆市安苑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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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4)宜民一重终字第00026号
原告
原告:
安庆师范学院
被告:
安庆市东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0-29
2
--
(2014)宜民一重终字第00026号
原告
原告:
安庆师范学院
被告:
安庆市东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0-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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