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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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荣昌规资核﹝2020﹞0114号 | 关于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教学综合楼工程——————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的申请 | 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教学综合楼工程工程位于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内,规划核实总建筑面积5520平方米 ...更多 | 2020-12-30 | 2099-12-31 | 荣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2 | 45040124-2020096 |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 2020-12-29 | 2099-12-31 | 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 | |
3 | 荣建委消验字﹝2020﹞0043号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教学综合楼工程工程消防验收 | 2020-12-29 | 2099-12-31 | 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 | |
4 | 001 | -- | 竣工规划核实 | -- | 2016-05-31 | 区规划局 | |
5 | JY35001530044647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 2022-12-23 | 2022-12-23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荣住建接﹝2020﹞字第﹝18﹞号 | 城市排水设施接(改)沟许可证 | 城市排水设施接(改)沟许可 | 2020-12-23 | 2099-12-31 | 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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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渝0153民初7105号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 | 86400 | 一、被告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B某某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25065元;
二、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计980元,由原告B某某承担686元,被告重庆市荣昌安富中学校承担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8-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