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壕鑫实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许红圆
91441322079540527W
10280万元人民币
-
博罗县园洲镇九潭长寿路12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4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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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4

    中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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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322执12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1)粤132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壕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维那服饰有限公司、X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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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322民初3858号
原告
原告:
广东壕鑫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维那服饰有限公司,辛某1,L某某
135979.3
一、被告佛山市维那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壕鑫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135979.3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5979.3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X某某1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X某某1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维那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壕鑫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佛山市维那服饰有限公司、X某某1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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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605民初378号
原告
原告:
广东壕鑫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华弟科技有限公司,F某某,F某某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2
--
(2024)粤0605民初378号
原告
原告:
广东壕鑫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F某某,佛山市华弟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3
--
(2024)粤0605民初378号
原告
原告:
广东壕鑫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F某某,佛山市华弟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322民初3858号
原告
原告:
广东壕鑫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X某某,佛山市维那服饰有限公司
博罗县人民法院
2020-09-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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