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星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朱国安
916540020760786647
5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达达木图镇宁远中路40巷636号二楼210号、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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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19第(9472)
新标准
许准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9-11-21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伊宁市税务局
2
2019第(9295)
新标准
许变更准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9-11-21
2099-12-31
伊宁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4002民初3957号
被告
原告:
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新疆星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伊犁永成农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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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新4002民初1160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星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179421.84
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星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100元,利息66,321.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8.4元,减半收取1944.2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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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4002民初2659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星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G某某1,G某某2,X某某,L某某
--
准许原告新疆星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0.2元,减半收取计1355.1元,由新疆星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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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4
其他
(2021)新4002执1076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21)新4002执10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L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星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L某某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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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4002财保76号
申请人
-
--
一、冻结被申请人Z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拖拉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保全价值以50000元为限),期限为2年; 二、申请人新疆星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新疆星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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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4002执1762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20)新4002执17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M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星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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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7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新4002财保461号
申请人
-
--
本案按申请人新疆星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2020-11-14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4002民初2681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星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76242
被告买的别克斯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星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000元,违约金17400元,共计75400元。 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684元,减半收取的842元由被告买的别克斯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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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9
其他
(2021)新4021执33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新4021民初1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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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10
其他
(2019)新4002民初2868号
其他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019-07-0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1)新4002民初85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星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斯迪克江·木合台尔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1-01-15
2
合同纠纷
(2021)新4002民初85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星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斯迪克江·木合台尔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1-01-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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