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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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湘11民终3055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822元,由上诉人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11-28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2)湘11民终1864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宁远县潇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0元,由上诉人湖南乐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9-06 |
3 | 合同纠纷 | (2021)湘1124民初336号 | 被告 | 原告: 湖南春城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一、原告湖南春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14年9月4日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二、由被告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春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4053456.92及利息(利息以24053456.9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止);三、驳回原告湖南春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800元,鉴定费337098元,合计503898元,由原告湖南春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3898元,被告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担400000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本案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29 |
4 | 合同纠纷 | (2022)湘11民终54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2元,由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3-25 |
5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1)湘1126民初276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H某某,X某某 被告: 宁远县潇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乐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51080 | 一、由被告宁远县潇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乐雅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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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Y某某、H某某、X某某财产损失51080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H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宁远县潇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乐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1-18 |
6 | 合同纠纷 | (2021)湘1126民初1871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H某某 被告: 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准许原告X某某、H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X某某、H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07-02 |
7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1)湘1126民初15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F某某 被告: 宁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宁远县三和液化气站、L某某、L某某、F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6元,减半收取1848元,由原告宁远县三和液化气站、L某某、L某某、F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01-27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湘1126民初2995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J某某 被告: O某某,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G某某,江海区聚思硅胶经营部,宁远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73950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T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785.49元;赔偿原告J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5795.51元;
限被告宁远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9203.95元;赔偿原告J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9804.95元;
限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230.26元;原告J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487.84元;
驳回原告T某某、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9元,减半收取1889.5元,由被告宁远伏泰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20元,被告G某某负担5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更多 | 2019-11-05 |
9 | 其他 | (2019)湘行终1548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行初123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永州市广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宁远县人民政府、宁远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起诉;
三、确认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拆除永州市广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涉诉养殖场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就永州市广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案所诉赔偿请求发回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负担 ...更多 | 2019-09-24 |
10 | 追偿权纠纷 | (2018)湘11民终2005号 | 上诉人 | - | 12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宁远城管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9-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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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湘1124民初336号 | 被告 | 原告: 湖南春城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道县人民法院 | 2022-06-29 | |
2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湘1126民初276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H某某,X某某 被告: 宁远县潇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乐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2021-08-24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湘1126民初2995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J某某 被告: O某某,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G某某,江海区聚思硅胶经营部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2019-10-17 |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湘1126民初3100号 | 被告 | 原告: 江海区聚思硅胶经营部 被告: O某某,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G某某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2019-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