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宇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黄安候
91520523057097667D
2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一号路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6条,裁判文书3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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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6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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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5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4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5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3
--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金沙县人民法院
2020-01-08
〔2020〕黔0523执157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3-07-05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2-07-04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7-05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0-07-03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3-07-05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9-07-03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2-07-07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8-07-09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1-07-16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黔0523执157号
2020-01-08
(2016)黔民再57号
金沙县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黔0523执15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0-07-06
2
合同纠纷
(2016)黔民再57号
被申请人
-
2421717.31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商终字第83号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 二、金沙县宇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2329717.31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息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金沙县宇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对金沙县众森矿山设备经营部应支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的律师代理费92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260元,由金沙县众森矿山设备经营部、L某某、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人民币24560元,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承担人民币3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00元,由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承担5000.00元,金沙县众森矿山设备经营部、L某某、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250.00元。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之内,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7-03-29
3
合同纠纷
(2016)黔民申862号
被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6-08-0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