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田飞
91420981MA48JM857B
2000万元人民币
-
应城市肖湾路以西、长荆大道以北的星星社区地段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6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6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42559
(2024)鄂0981执796号
应城市人民法院
2024-04-30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1)鄂09民终2569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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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2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1)鄂0981民初1083号
原告
原告:
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驳回原告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16元,减半收取1808元,由原告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49××××58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收款人: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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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3
物权保护纠纷
(2021)鄂0981民初127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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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4
合同纠纷
(2019)鄂09民终839号
上诉人
-
71280
一、撤销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 二、C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1280元; 三、驳回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C某某、L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82元,由C某某、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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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981民初1755号
其他
-
--
--
2019-04-2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981民初1747号
原告
原告:
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40000
被告C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给付购房款人民币540000元。 驳回原告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被告C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使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的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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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981民初1746号
原告
-
128440
确认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Y某某、L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附录(合同编号为:YC18000620号)。 被告(反诉原告)Y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涉案《商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YC18000620号)的相关登记备案注销手续。 原告(反诉被告)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收取被告(反诉原告)Y某某、L某某的购房款60000元及装修款4220元中扣除20000元(定金)违约金。 原告(反诉被告)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Y某某、L某某的购房款40000元及装修款4220元,合计4422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Y某某、L某某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反诉原告)Y某某、L某某负担1300元,反诉费负担1400元,合计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使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的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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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8
其他
(2018)鄂0981民初1750号
原告
原告:
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57200
准许原告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Q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4元,减半收取1722元,由原告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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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S某某
应城市人民法院
2024-04-07
2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S某某
应城市人民法院
2023-12-12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S某某、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应城市人民法院
2023-10-10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鄂09民终87号
上诉人
-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7
2
--
(2024)鄂09民终87号
上诉人
-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7
3
--
(2024)鄂09民终87号
上诉人
-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7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行
被告:
X某某,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孝感市应城市人民法院
2021-10-27
5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C某某
孝感市应城市人民法院
2021-06-24
6
合同纠纷
(2021)鄂0981民初1083号
原告
原告:
应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孝感市应城市人民法院
2021-05-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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