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魏立红
91640200799921328A
10000万元人民币
-
惠农区燕子墩乡雁窝池村四队(110国道1149公里处)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54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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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54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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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6-02
〔2017〕宁02执131号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640200799921328A
新标准
企业营业执照
煤炭洗选、销售;机电设备、五金、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品)的销售;煤制品的加工、销售;旅游项目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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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2099-12-31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裁判文书 5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宁02执恢5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1)宁02执恢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12441686.2元,含执行申请费79842元)。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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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2
合同纠纷
(2020)宁02民初9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平罗恒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陈某2,魏某2,陈某3,宁夏宗世世家酒业有限公司,L某某
161705834.93
一、被告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永固信用社返还本金19999200元及利息30783428.31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2020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0.7%计算,但综合利率不得超过24%; 二、被告W某某2、C某某2对第一项判决内容中的本金9999200元、利息20653120.11元,以及2016年6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产生的利息8457656.6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2020年8月21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以9999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7%计算;被告W某某2、C某某2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或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被告L某某、C某某3及宁夏宗世世家酒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中借款本金100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L某某、C某某3及宁夏宗世世家酒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或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被告宁夏平罗恒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19999200元中的99992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利息在21815629.8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或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664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永固信用社负担119254元,被告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2、C某某2、L某某、C某某3、宁夏宗世世家酒业有限公司、宁夏平罗恒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3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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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9)京0108民初3253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
16405953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Y某某借款本金16405953元及利息(以164059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如被告W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91元、公告费260元(原告Y某某均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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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0)宁0181民初1161号
被告
原告:
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5571600
驳回原告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9658元(缓交),由原告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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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5
其他
(2019)宁0205执108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5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B某某、Z某某、R某某、W某某1、W某某2、石嘴山市伟源物流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台信用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台信用社如发现被执行人B某某、Z某某、R某某、W某某1、W某某2、石嘴山市伟源物流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确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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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6
合同纠纷
(2019)宁02执3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宁02执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22751966.04元,含执行申请费90062元)。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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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7
其他
(2019)宁02执3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宁02执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22751966.04元,含执行申请费90062元)。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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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8
合同纠纷
(2019)宁02执63号
被执行人
-
9462784.94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W某某、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9462784.94元(含执行申请费7434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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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宁02执167-1号
被执行人
-
9414103.5
终结本院(2016)宁02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9414103.5元(含执行费74100元)。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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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7
10
合同纠纷
(2018)宁02民初64号
被告
原告: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H某某,Z某某,Y某某
22507566.04
一、由被告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垫款12963968.7元,支付利息9543597.34元(利息截止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1日后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二、被告W某某、X某某、Z某某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338元,由被告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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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W某某、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12-0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W某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07-26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宁02民初96号
被告
原告:
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联社西永固信用社
被告:
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平罗恒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W某某,C某某,宁夏宗世世家酒业有限公司,L某某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0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0)宁0181民初1161号
被告
原告:
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0-06-29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宁02民初64号
被告
原告: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C某某,H某某,Z某某,W某某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08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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