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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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浙0781执307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1)浙0781执30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1-05 |
2 | 合同纠纷 | (2018)浙0781执异14号 | 被执行人 | - | -- | 变更第三人浙江金泰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2017)浙0781执744号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更多 | 2018-03-05 |
3 | 合同纠纷 | (2017)浙民申2122号 | 被告 | - | -- | 驳回H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8-02-07 |
4 | 合同纠纷 | (2017)浙0781执异36号 | 被执行人 | - | 599488 | 中止对被执行人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兰溪支行362366850873银行账户资金599488元的查封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17-06-02 |
5 | 合同纠纷 | (2016)浙07民终4841号 | 被告 | - | 9584000 | 一、维持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七项判决内容;
二、撤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第八项、第九项判决内容;
三、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就原审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在最高限额人民币4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H某某就原审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在最高限额人民币4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0800元,由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H某某、M某某、浙江威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其中34000元由被告兰溪市大明化工厂共同负担,30000元由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H某某共同负担,120000元由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0元,由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2-17 |
6 | 合同纠纷 | (2016)浙0781民初94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 被告: 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候萍,毛方明,兰溪市大明化工厂,浙江威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贺荣华,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 139117800 | 一、被告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从2015年12月2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扣除原告已扣取的111722.71元),由被告H某某、M某某在最高限额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对被告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棉纱、坯布在人民币1893.19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给付内容中的质物处置价不足人民币18931900元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对被告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在原告处开立的存单号为浙B00120184的单位定期存单内存款人民币200万元就双方签订的2015年兰溪字第0882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融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对被告兰溪市大明化工厂所有的位于兰溪市诸葛镇石坞岗的房地产(房屋权证号:兰房权证诸葛字×××号、兰房权证诸葛字×××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兰国用(2008)第1014-2978号)就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在最高限额人民币538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对被告浙江威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兰溪市女埠街道上新屋楼塘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兰国用(2012)第106-795号、兰国用(2014)第006-2120号、兰国用(2014)第006-2121号)就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在最高限额人民币1119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浙江威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在最高限额人民币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H某某就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在最高限额人民币4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0800元,由被告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H某某、M某某、浙江威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其中34000元由被告兰溪市大明化工厂共同负担,30000元由被告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H某某共同负担,120000元由被告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8-10 |
7 | 合同纠纷 | (2016)浙0781民初540-2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 被告: 兰溪市大明化工厂,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兰溪市卓越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威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毛方明,候萍,孙孝忠,W某某,H某某,M某某 | 2085750 | 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撤回对兰溪市大明化工厂、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兰溪市卓越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威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M某某、H某某、S某某、W某某、H某某、M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8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承担。 ...更多 | 2016-03-17 |
8 | 合同纠纷 | (2016)0781民初540-2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 被告: H某某,M某某,兰溪市大明化工厂,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兰溪市卓越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威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毛方明,候萍,孙孝忠,W某某 | 2085750 | 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撤回对兰溪市大明化工厂、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兰溪市卓越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威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M某某、H某某、S某某、W某某、H某某、M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48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承担。 ...更多 | 2016-03-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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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浙0781民初5218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 被告: 兰溪市大明化工厂,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兰溪市卓越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威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M某某,H某某,S某某,W某某,M某某,H某某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5-26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浙0781民初5218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 被告: 兰溪市大明化工厂,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兰溪市卓越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威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M某某,H某某,S某某,W某某,M某某,H某某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1-13 | |
3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7民终484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 被告: 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贺荣华;原审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H某某,M某某,浙江威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兰溪市大明化工厂,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09 | |
4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7民终484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审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H某某,M某某,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威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兰溪市大明化工厂,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09 | |
5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781民初0094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 被告: 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H某某,M某某,浙江威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兰溪市大明化工厂,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H某某,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2016-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