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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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3)高坪民初字第229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充市九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171406 | 由被告南充市九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欠原告H某某的工程款2171406元,并从2012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0元,由被告南充市九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