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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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陕0303民初5675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S某某,S某某,W某某,宝鸡市金台区代家湾小学 | 6159.34 | 一、被告S某某、W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各项损失4927.47元。
二、被告宝鸡市金台区代家湾小学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各项损失1231.87元。
三、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S某某、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