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 吊销营业执照 | --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6-21 | 经市监信处字〔2022〕377号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19-03-27 | 〔2019〕鲁1002执88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9)鲁1002执882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9-20 |
2 | 合同纠纷 | (2017)鲁1002民初963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岛支行 被告: 威海康源海珍品有限公司,威海闯威海参养殖专业合作社,邓树松,D某某,李凯 | 10571869.74 | 一、被告威海康源海珍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截至2017年1月19日的贷款本金9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56079.74元,以及自2017年1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
二、被告威海康源海珍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31579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被告威海闯威海参养殖专业合作社、D某某、D某某、L某某对被告威海康源海珍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威海康源海珍品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48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