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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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宁05民终150号 | 上诉人 | - | 165150 | 准许上诉人武汉海天鑫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3元,减半收取1801.50元,由上诉人武汉海天鑫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1-2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宁0521民初2996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海天鑫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 | 532695.69 | 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海天鑫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货款519513.09元,并承担利息13182.6元,共计532695.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更多 | 2018-11-16 |
3 | 其他 | (2018)宁0521民初2998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海天鑫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宁夏塞上酒业有限公司 | 65160.06 | 一、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武汉海天鑫包装印刷有限公司65160.06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海天鑫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802元,由原告武汉海天鑫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由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更多 | 2018-11-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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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武汉海天鑫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塞上酒业有限公司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2018-09-19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武汉海天鑫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宁夏塞上酒业有限公司 | -- | --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武汉海天鑫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