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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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722510 | (2024)新0104执503号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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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新0104执166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4)新0104执16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4-03-13 |
2 | -- | (2024)新0104执165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4)新0104执16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4-03-13 |
3 | -- | (2024)新0104执1660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4)新0104执16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4-03-13 |
4 | 合同纠纷 | (2020)新4322民初111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N某某,新疆迅达通物流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Z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20-09-25 |
5 | 合同纠纷 | (2020)新4322民初68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新疆迅达通物流有限公司,N某某 | -- | 本案按Z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20-07-17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新4322民初6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新疆迅达通物流有限公司 | 28000 | 准许原告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04-21 |
7 | 其他 | (2019)新01民终1771号 | 被上诉人 | - | 281499 | 准许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150元由本院退还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22.48元,本院减半收取2761.24元,由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余款2761.24元由本院退还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5-06 |
8 | 其他 | (2018)新0106民初219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迅达通物流有限公司 | 13053473.39 | 一、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迅达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890128.55元
二、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迅达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281498.52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迅达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3171627.0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3538592.18元,给付标的3171627.07元,占诉讼标的的90%。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8.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10.87元,被告负担31597.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13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新01民辖终119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主文部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06-28 |
10 | 其他 | (2018)新0106民初219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迅达通物流有限公司 | 10800 | 驳回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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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新0104民初4342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迅达通空港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迅达通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4-05-22 | |
2 | -- | (2024)新0104民初4893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迅达通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迅达通空港酒店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4-05-17 | |
3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2023)新0104民初1276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新疆迅达通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3-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