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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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祖庙分局(食品经营许可) | 2023-07-14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8-30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14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祖庙分局 | 2020-07-21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祖庙分局(食品经营许可) | 2020-07-21 | -- |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3-07 | 〔2017〕粤0604执2021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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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14 |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祖庙分局(食品经营许可)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8-30 |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14 |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21 |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祖庙分局 | -- | -- | -- |
5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6-05-11 |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祖庙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19-05-23 |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祖庙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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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粤0604执2021号 | 2017-03-07 | (2016)粤0604民初12001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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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粤0604执2021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7)粤0604执20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7-26 |
2 | 合同纠纷 | (2016)粤0604民初12001号 | 被告 | 原告: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杜长存,D某某,佛山市紫陶轩商贸有限公司 | 974205.5 | 被告D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71205.50元及利息(至2015年11月21日拖欠的复利为1344.07元;至2016年12月11日拖欠利息、罚息合计249788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9.5122%后再上浮50%计收,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于次年1月1日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被告D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D某某、佛山市紫陶轩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54元,由原告负担54元,三被告共同负担1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13 |
3 | 合同纠纷 | (2016)粤0604民初12001号 | 其他 | - | 1256364.45 | 对被保全人D某某、D某某、佛山市紫陶轩商贸有限公司在价值1256364.45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更多 | 2016-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