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品鉴传媒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西南
黄林鹏
915201035566037985
5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大道南段11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裁判文书6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2条,失信被执行人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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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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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18
--
2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其他
吊销执照(登记证)
--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6-30
云市监行处字〔2018〕06号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17
--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2017-06-08
〔2017〕黔0115执943号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7-11
--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黔0123执1290号
2020-10-19
(2019)黔0123民初2307号
修文县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黔0115执943号
2017-06-08
(2016)黔0115民初926号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3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川7101执16号
2016-01-10
(2015)成铁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黔0123执1290号
被执行人
-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执12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阳品鉴传媒有限公司、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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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2
合同纠纷
(2019)黔0123民初2307号
被告
原告: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品鉴传媒有限公司,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林鹏,李家素,C某某,L某某
8000000
一、被告贵阳品鉴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80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5‰的标准自2015年12月03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止;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7.25‰标准自2016年12月0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借款展期内应付而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7.25‰的标准自2016年12月0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72.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公告费400.00元,合计123172.00元,由被告贵阳品鉴传媒有限公司、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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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3
其他
(2017)黔0115执94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7)黔0115执943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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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4
合同纠纷
(2016)黔0103执139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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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5
其他
(2016)川7101执16号
被执行人
-
12016502.34
一、被执行人贵阳品鉴传媒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成都铁路文化传媒总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5979602.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阳品鉴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阳品鉴传媒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阳品鉴传媒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6036900.1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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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3
6
其他
(2015)成铁民初字第123号
被告
原告:
成都铁路文化传媒总公司
被告:
贵阳品鉴传媒有限公司
11733328
一、确认原告成都铁路文化传媒总公司与被告贵阳品鉴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贵阳北站高架候车层LED(全彩屏)媒体广告发布协议》、《贵阳北站出站层西北通道媒体广告发布协议》、《贵阳北站出站层东北通道媒体广告发布协议》、《贵阳北站出站层东南通道媒体广告发布协议》已解除; 二、被告贵阳品鉴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铁路文化传媒总公司支付广告费58666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5866664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5日始计算至2015年6月12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三、驳回原告成都铁路文化传媒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0元,由原告成都铁路文化传媒总公司承担6567元,由被告承担26433元。因该笔费用原告已预缴,故被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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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1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H某某、贵阳品鉴传媒有限公司、L某某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2017-01-1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L某某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2016-08-0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黔0123民初2307号
被告
原告: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品鉴传媒有限公司,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
修文县人民法院
2020-03-09
2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S某某
被告:
H某某,贵阳品鉴传媒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2016-11-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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