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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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由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宿州市综合监测中心公共区域的装饰、景观等零星工程,建设进度严重滞后,2021年11月2日对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进行了约谈,目前工程形象进度不显著,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到岗履约,导致既定的目标任务无法实现。 ...更多 | 进行通报批评 | -- | 宿州市城建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 | 2021-11-19 | 宿重办〔2021〕16号 | |
2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 -- | -- | 上海市宝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21-04-26 | 第2211807081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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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建审[2017]12号 | --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 -- | 2099-12-31 |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
2 | ﹝蜀税﹞许受字﹝2022﹞第﹝160﹞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2-06-24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 | |
3 | 合建审﹝2021﹞30号 | 关于合肥市2021年第十三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名单的公告 |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 2021-07-14 | 2026-07-13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
4 | ﹝蜀税﹞许变准字﹝2022﹞第﹝861﹞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2-06-24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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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苏0812执639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2)苏0812民初49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更多 | 2023-05-18 |
2 | 合同纠纷 | (2022)豫1402民初581号 | 被告 | 原告: 商丘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 -- | 本案按原告商丘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62.27元,减半收取计2281元,由原告商丘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6-18 |
3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皖1102执542号 | 被执行人 | - | 55299 |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5299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2-02-07 |
4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皖1102执547号 | 被执行人 | - | 37179 |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7179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2-02-07 |
5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豫14民终4402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76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商丘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24.54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21-11-29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1202执恢1089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1-11-27 |
7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豫1402民初7681号 | 被告 | 原告: 商丘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 -- | 驳回原告商丘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562.2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09 |
8 | 合同纠纷 | (2011)沪二中民二(民)再终字第23号 | 申请人 | - | 12440522 | 海志公司、安兴公司、元一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海志公司与凯扬公司口头约定是劳务分包,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关系。《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系海志公司与元一公司、安兴公司审核全部工程费的部分依据,也是与凯扬公司结算劳务报酬的依据,而非结算工程费的依据;2、原判证据不足。鉴定及诉讼期间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时工程未竣工,没有竣工图纸,鉴定人员也没有到工程现场察看,鉴定报告存在数字差异,其中关于金属软管14000米,系小数点点错,涉及金额近100万元。原审单方采纳凯扬公司意见,依据瑕疵鉴定报告所作的判决错误。3、适用法律错误。凯扬公司不是实际施工方,双方是劳务关系,不是工程分包关系。一、二审认定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总价,并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及不应由安兴公司、元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凯扬公司辩称,海志公司将装饰、安装工程发包给凯扬公司施工,凯扬公司自行带资购买大量的材料,后因海志公司拖欠付款以及凯扬公司资金紧缺,海志公司遂代购部分材料保证凯扬公司施工进度。海志公司陆续支付78万余元工程款,其开具的银行支票也注明支付的是工程款,亦证明双方不是劳务分包关系;施工完毕后,2009年7月2日,凯扬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海志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量的核对,7月3日海志公司根据前一日的核对量出具决算报告,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因此,鉴定单位据此作出的鉴定报告客观、真实。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一、二审判决。本院再审查明,海志公司除对一审查明的“海志公司预算员D某某向凯扬公司出具《单位工程费汇总表》”提出异议外,双方对原一、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再审另查明:1、2009年11月21日,无锡灵山三期配套接待中心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2、2011年1月18日,元一公司委托第三方无锡同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灵山胜境三期配套接待中心工程进行了审核,该鉴定单位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工程审定总价2,268万余元,其中装饰工程造价2,122万余元、安装工程造价123万余元、签证工程造价22.6万余元。关于人工单价,装饰工程人工费70元/工日,安装工程人工费44元/工日。关于金属软管数量,该报告认定金属软管Ф20㎜831.4米、CPФ15㎜1023.820米。截止2012年10月,海志公司收到工程款2,108万余元,安兴公司、元一公司尚欠160万余元保证金未支付。3、海志公司向高院申请再审期间,向原一审法院交付50万元钱款,该院于2011年8月1日将其中10万元发还给凯扬公司,10万元由法院代管,另30万元退还海志公司。再审期间,海志公司提供了工程竣工图,根据该图以及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金属软管的数量以及高院指令再审的意见,本院要求鉴定单位进行补充鉴定。鉴定单位召集双方当事人赴现场察看,作出《补充鉴定报告》,仍采用两种计价方法,并说明:(1)由于竣工图纸常规不标注金属软管的位置(仅在设计说明或适用规范内体现),报告按照有关规范,仅考虑计算了有关灯具内的金属软管的数量,本工程在灯具定额含量里体现为1023.8米;(2)预埋金属软管现场查看到9米,其余位置因现场隐蔽而无法查看;(3)凯扬公司提出该工程金属软管多次变更、重复施工等情况目前无法核实查验。鉴定结果:方案(一)人工价按照江苏省造价信息价计算:装饰工程造价1,049,444元、安装工程造价700,605元、签证工程造价127,987元;方案(二)人工价按照70元/工日计算:装饰工程造价1,067,980元、安装工程造价848,974元、签证工程造价128,647元。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诉辨意见,再审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申请人海志公司与被申请人凯扬公司间是劳务分包关系还是施工合同关系,即凯扬公司是否实际施工人。二、海志公司工作人员制作的《单位工程费汇总表》是否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也即金属软管数量、人工单价如何确定。三、元一公司、安兴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一、申请人海志公司与被申请人凯扬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还是施工合同关系,即凯扬公司是否实际施工人。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海志公司《代购材料统计表》、代购部分主材(灯具)清单、鉴定单位认定的甲供材料金额以及凯扬公司的陈述,可以认定海志公司与凯扬公司已实际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由于凯扬公司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该建设工程合同依法应属无效。但凯扬公司已完成施工,整体工程已竣工使用,凯扬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海志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请,应予支持。二、海志公司工作人员制作的《单位工程费汇总表》是否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也即金属软管数量、人工单价如何确定。关于金属软管数量。根据竣工图确认灯具定额金属软管含量为1023.8米,鉴定单位现场察看到9米。另外,元一公司委托第三方审价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认定金属软管Ф20㎜831.4米。本院认为,该咨询报告书已由元一公司、安兴公司等当事人确认,报告中认定的金属软管Ф20㎜831.4米的数量,可以作为安装工程中结算金属软管造价的依据。经鉴定单位审价,831.4米金属软管按两种方案计价,方案(一)人工价按照江苏省造价信息价计算:39,893元;方案(二)人工价按照70元/工日计算:55,227元。关于人工单价问题。D某某签字确认的《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等资料原件由凯扬公司持有,该汇总表上装饰、安装工程量价俱备,D某某在该汇总表特别注明调整人工单价至70元/工日,应视为凯扬公司与海志公司约定的价格。因此,本院采纳凯扬公司提出的人工单价应按70元/工日计取的意见。三、元一公司、安兴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一审审理过程中,因元一公司、安兴公司与海志公司尚未结算,故判令元一公司、安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三方已结算完毕,截止2012年10月,元一公司、安兴公司支付海志公司2,108万余元工程款,款项结算完毕。故元一公司、安兴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再审认定工程造价如下:装饰工程造价1,067,980元、安装工程造价904,719元、签证工程造价128,647元,合计2,101,346元。扣除双方无异议的472,735元、海志公司已支付的785,738元、海志公司在原一审判决后已支付的10万元以及应由总包方代扣代缴的税金69,980元,合计1,428,453元,海志公司还应支付凯扬公司工程款672,893元。另外,本院再审期间,海志公司自愿承担原一审法院代管款10万元钱款的利息,支付给凯扬公司。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93号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二、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凯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2,893元;三、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凯扬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72,893元为本金,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1年8月1日止,以672,893元为本金,自2011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对上海凯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无锡灵山元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173.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347.53元,合计45,521.3元,由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元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528.9元,由上海凯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992.4元;鉴定费5万元,由上海海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元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663.2元,由上海凯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336.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2-12-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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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皖1202民初11112号 | 其他 | -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苏0583民初10632号 | 被告 | 原告: 昆山利德瑞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8-29 | |
3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3)豫14民终2931号 | 上诉人 | - |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2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苏0583民初10632号 | 被告 | 原告: 昆山利德瑞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6-20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苏05民终3661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8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皖0811民初43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庆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5-16 | |
7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3)豫1402民初482号 | 被告 | 原告: 商丘垚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
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苏05民终3661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1 | |
9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皖0603民初1638号 | 被告 | 原告: 安徽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新大陆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矿业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苏0691民初673号 | 被告 | 原告: 开发区海鸥石材经营部 被告: 安徽安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