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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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苏0402民初1668号 | 被告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被告: Q某某,常州市昶岳管业有限公司 | 416740.54 | 一、Q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94000元以及计算至2021年12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22740.54元,支付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其中利息包含罚息以本金394000元未还部分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694%的标准计付);
二、常州市昶岳管业有限公司对Q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2元,减半收取3776元,由Q某某、常州市昶岳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4-06 |
2 | 合同纠纷 | (2022)苏0402执550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3-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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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402民初5617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被告: Q某某,常州市昶岳管业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21-11-26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402民初5617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被告: Q某某,常州市昶岳管业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21-11-17 |